案情回顧 小冬與小夏于2014年登記結婚并生育一女,?;楹蠖速彽靡惶幏课?,登記在小冬名下,雙方均認可該房屋系夫妻共同財產,。 2022年12月20日,,小冬與案外人劉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將涉案房屋以128萬元價格出售,首付款為16萬元,。劉某于2023年1月向小冬名下中國工商銀行賬戶轉賬11萬元,,其余5萬元轉至小夏賬戶;同年3月,,劉某向小冬中國建設銀行賬戶轉入剩余112萬元,。 小冬未將收取112萬元售房款的事實告知小夏,且未經小夏同意擅自處分售房款,,不顧小夏多次反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12萬元售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5萬元。現(xiàn)小夏訴至長春市九臺區(qū)人民法院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 法官說法 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處分重大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與另一方協(xié)商一致,?;橐鲫P系存續(xù)期間,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本案中,,小冬與小夏經協(xié)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售房款1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售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xié)商,。但小冬未將收取112萬元售房款的事實告知小夏,,且未經小夏同意擅自處分售房款,不顧小夏多次反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12萬元售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5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小夏的平等支配權,,故小夏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法院予以支持。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六條【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yǎng)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y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yī)療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