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江源林區(qū)基層法院灣溝法庭審理了一起追償權糾紛案件,。 2011年3月,被告李某某想做買賣,,缺少資金,,欲向原告張某某借款3萬元。原告雖然自己無錢借,,但礙于同為一個村的,,平時關系不錯,就幫助被告向本村村民孫某某借了3萬元,。并約定了月息2分,,還款日期為2011年末,,同時做為擔保人簽字,。然而被告并沒有按約定返還借款,無奈原告只好連本帶利替李某某支付了孫某某4萬余元,。后續(xù)的十幾年,,原告一直向被告索要欠款和利息未果。日前,,案件起訴到法院,,在調(diào)解無效的情況下,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訴求,。但是在十幾年的討債過程中,,原告不僅陷入深深的苦惱中,也浪費了大量的時間和精力,,還使得原本的好朋友變成了路人,,得不償失。 法官提醒,,擔保責任重,,簽字需謹慎。生活中為他人擔保的現(xiàn)象很常見,,但擔保簽字前一定要做到深思熟慮,、心中有數(shù),要充分了解被擔保人個人信譽和經(jīng)濟情況,,具備相應的風險防范意識,,明確自己的擔保范圍和擔保方式,切不可草率簽字,,否則就可能會使自己陷入“替人還債”的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