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公安機關在辦案過程中,,經常遇到因上位法對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和方法規(guī)定不夠明確具體,導致無法立案的情況,。這些獵捕工具和方法對野生動物資源構成極大破壞,,還時常造成人畜傷亡。 為解決執(zhí)法部門在執(zhí)法實踐中遇到的困難,,完善打擊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工作相關政策依據(jù),,日前,省林業(yè)和草原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基礎上發(fā)布通告,,明確細化在全省境內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和方法。 根據(jù)吉林省實際情況,,此次新增的禁獵工具和方法包括:槍支類,、麻醉藥、彈弓,、弓箭,、弩、扎槍等工具及非人為操作,,并直接危害陸生野生動物安全的獵捕裝置,;誘捕、圍柵,、設陷,、籠捕、水灌或使用鷹,、犬,、馬、機動車等進行獵捕及其他危害陸生野生動物安全的獵捕方法,,采集,、撿拾鳥綱、爬行綱,、兩棲綱野生動物的卵(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