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每年秋天,在長白山和小興安嶺林區(qū),,總是有一群在高空作業(yè)的采松人,。采松人通過“腳扎子”一步一步爬升至樹頂,再掄動長竹竿將松塔打落,,高空作業(yè)加上多變的天氣,,采松子被稱為最危險的工作之一。從事如此高風險的工作應當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呢,?
前兩年小張在采摘松子時意外摔傷,,經鑒定被評定為八級傷殘。由于小張所在公司此前為采松人投保了團體意外險,,小張據(jù)此向該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但保險公司卻主張,,根據(jù)雙方簽訂的《團體意外險報價單》的約定,當墜落高度距離基準面在2米及2米以上時,,該項作業(yè)即成為高空作業(yè),,小張發(fā)生的保險事故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賠情形,因此拒絕賠償,。小張不服,,訴至一審法院,一審法院判決小張勝訴,,保險公司不服,,上訴至法院。
【法官釋法】
法院審理后認為,,《團體意外險報價單》雖然放置于保單特別約定處,,在本質上仍為格式條款。高空作業(yè)對于采摘松子而言具有客觀必要性,,保險合同約定2米以上屬于高空作業(yè)屬于免賠范圍,,明顯減輕了保險條款約定的保險責任,縮小了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的范圍,,在性質上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基于最大誠信原則,,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合同訂立過程中對投保人就該條款加以特別提示和明確說明,。僅憑經投保人簽字或蓋章的投保單不足以證明保險公司已盡到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因此該條款不發(fā)生效力,。
基于此,,法院駁回保險公司上訴,終審判決保險公司向小張支付保險賠償金,。
【法官提示】
采松人所在的公司為員工投保意外險,,目的是為了分散員工采摘松子發(fā)生意外的風險,而涉及采松人的意外傷害保險卻將高空作業(yè)列為免責情形,,無疑將采松人意外受傷的物質賠償置于真空狀態(tài),。保險消費者、投保人在簽署保險合同之前,,應當認真閱讀并理解條款,,要充分了解購買保險產品保障的范圍,尤其對于具有一定專業(yè)性和技術性的條款,,如果對條款理解有疑問,,要及時詢問保險公司,要求其進行充分地說明,,否則可能引發(fā)理賠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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