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劉女士與周先生是微信好友,。劉女士通過各種形式先后向周先生支付款項,其中微信轉賬支付1.29萬元,,微信紅包支付共2769元,。在雙方關系破裂后,劉女士訴至法院,,認為給予周先生的款項為借款,。周先生認為,上述款項均為贈與,,不應償還,。
法院審理后認為,微信紅包自身即包含“贈與”之意,,結合本案情形,,劉女士出于對周先生生活資助的目的,,向其發(fā)送微信紅包共計2769元,顯然是劉女士的贈與行為,,周先生無需償還,。
劉女士通過微信轉賬支付的1.29萬元,周先生雖辯稱是贈與,,但其并無證據(jù)證明劉女士就此曾作出贈與的意思表示,,且考慮到劉女士的實際轉賬金額及周先生曾向劉女士借款還貸、周先生亦曾表示過其經(jīng)濟困難等情形,,劉女士通過微信轉賬支付的款項應認定為其向周先生提供的借款,,周先生應予償還。
法院判令周先生向劉女士償還借款1.29萬元,。
【法官釋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人民法院依據(jù)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解釋合同條款時,,應當以詞句的通常含義為基礎,,結合相關條款、合同的性質(zhì)和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參考締約背景、磋商過程,、履行行為等因素確定爭議條款的含義,。
法院認為,微信轉賬和微信紅包均系通過微信軟件操作付款,,但應從微信軟件的功能及屬性上對兩種付款性質(zhì)進行區(qū)分認定,。
從微信軟件屬性來看,其本身作為社交工具,,微信紅包是微信軟件社交功能的典型體現(xiàn),。微信紅包設置的金額上限為200元,且名為“紅包”,,根據(jù)習俗,,給付“紅包”在通常情況下意味著自愿贈與。同時,,從我國的基本國情,、民俗習慣等考慮,無償贈與200元及以下的紅包是社會公眾通??梢越邮艿慕痤~水準,。微信轉賬則與之不同,是社會主體之間常用的付款方式,不具備“贈與”之意,。
吉 林 日 報 社 版 權 所 有 未 經(jīng) 授 權 禁 止 復 制 或 建 立 鏡 像
地址:吉林省長春市火炬路1518號